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006
张先生:婚前有一套个人所有的住房,婚后该房屋被拆迁取得一套安置房。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但对于该安置房的处理,双方存在争议。请问这安置房是属于我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
宏力律师: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本案中的安置房虽然是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该安置房不符合《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该安置房是对张某原个人婚前房产进行拆迁后,给予安置房的方式对其进行的一种补偿。显然,该安置房的获得是以张某原有的个人婚前房产的拆迁为前提,如果张某对婚前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就不可能获得该安置房。因此,该安置房应属于陶某个人所有。
如需房地产法律咨询,欢迎拨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20-37591159
上一篇:只有一套房产,法院能否查封并拍卖? 下一篇:办理房产抵押手续,需要配偶签字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