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房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976
刘小姐:
我与我丈夫相识于2010年底,并在2011年初闪电结婚,2012年我父母在市中心买了一套商品房给我们夫妻俩居住,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一个人的名字。去年11月,我偶然发现我丈夫有外遇,所以我和丈夫准备协议离婚,可是在协商过程中,对于我父母买的这套房屋,我和我丈夫存在争议。我丈夫说那套商品房是婚内取得,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割。请问律师,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可以不分给他吗?
宏力律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一般情况下,在你们婚姻存续过程中所接受的赠与,是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丈夫有权分割。
但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照上述法律之规定,你的这种情况属于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因此你丈夫就无权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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