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公证遗嘱,后自书遗嘱,哪一个遗嘱有效?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982
何先生:
早在2008年,爷爷和奶奶立遗嘱一份,并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内容为:其名下两套房产由大儿子(即我父亲)和小儿子各继承一套。爷爷和奶奶和我们一家共同生活,因此在爷爷去世后,在所以亲戚的见证下,奶奶亲笔留下新遗嘱,称两套房产均由我父亲继承。请问,这两份遗嘱,哪一份才是有效的呢?
宏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先前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即只有后立的遗嘱也采用公证方式,才能撤销、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对于何先生的情况,因自书遗嘱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并不发生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爷爷遗留的房产应根据公证遗嘱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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