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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的房屋,村委会有权处理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170

 
  朱伯伯:日前村委会处置了我们集体所有的房屋,我们村民并不知此事,且未得到任何利益,请问,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村委会私自处置集体房屋是合法的吗?我们村民可以到法院起诉撤销该合同吗?


 
  宏力律师:《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权益受到损害的村民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相关的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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