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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业主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061

 
    梁小姐

   本人在花都某小区有一套房产,因工作地点在外地便出租给朋友居住。不久前业主委员会作出一项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我认为此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的朋友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撤销其作出的决定吗?


 
   宏力
律师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属于业主撤销权纠纷。
 
    作为《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民事纠纷,首先要注意提起该诉讼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是指在该物业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即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现实生活中,业主的物业经常通过租赁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此时真正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这些房屋使用权人能否享有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业主撤销权诉讼时,要审查业主的身份,法院一般认定产权证上的产权人为业主。如果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时,一般不予准许。
 
    因此,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应当由业主即梁小姐本人到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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