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栋没意见,隔壁栋却反对,到底能装吗?
A栋和B栋是厦门某老旧小区
同一幢住宅的相邻两楼。
以段女士等19人为代表的B栋业主,
一致同意为B栋增设电梯。
但以张先生等5人为代表的
A栋部分业主,
却极力反对。
原来,这两栋楼之间的布局是这样,
南面为空地,
东、西、北三面为公共通道,
其中南面空地作为停车场使用,
西面通道仅可供行人通行,
无法通行小汽车,
东、北两面通道可勉强通行小汽车,
但无法掉头。
B栋拟增设的电梯位于
该幢建筑北侧通道,
增设电梯后,
该幢建筑北侧通道
将无法通行小汽车,
若A栋业主经由B栋北侧通道通行,
需穿过B栋电梯候梯厅。
安装前vs安装后
B栋电梯自2018年开始筹建。2019年4月,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直属规划分局出具《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审查结论为符合规划技术要求。7月,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颁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证》。
然而,
B栋电梯开始施工后,
A栋与B栋业主就能否
增设电梯产生纠纷,
经协商未果,
该工程已停止施工。
张先生等5人极其不满:
电梯设在我们回家的必经之路。没装电梯前,我们可以把车开到A栋楼门口,方便购买大件生活用品、老人出行等。增设电梯后通行宽度较窄,直接影响我们的日常通行及安全疏散等。这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停止施工并拆除电梯,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
段女士等19人辩称:
增设电梯是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进行,依法取得规划意见函和施工许可证,不是违章建设。图纸设计一楼候梯厅的宽度为1.3米,并非张先生所说的“严重危害A栋业主的安全及救援”。另外,张先生他们是A栋的业主,与B栋增设电梯无关。
法院判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段女士等19人作为某小区B栋业主,照法律法规增设电于法有据。张先生等5人主张B栋增设电梯严重影响消防安全、严重阻碍安全疏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其次,某小区建成时间较早,未安装电梯,B栋业主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最后,B栋增设电梯并未影响A栋业主的日常通行,就医疗救援、大件物品搬运而言,影响距离也极短。张先生等5人作为相邻关系人,对此所负的容忍义务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因此,驳回张先生等5人要求停止B栋电梯建设并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的请求。
二审已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
日常生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由于利用自身不动产而影响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往往会打破相邻不动产主体方便使用与容忍妨害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协调、权衡各方利益,按照“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