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脱落砸坏停放车辆,物业公司要担责吗
在繁忙的都市生活中,临时停车成为了许多车主的无奈之举。然而,如果车辆在临时停车时遭遇墙体脱落等意外情况,导致车辆受损,车主是否可以向物业公司追责呢?
一、墙体脱落责任归属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墙体脱落的责任归属。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的义务。如果墙体脱落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修缮义务导致的,那么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车主也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在明显标识的危险车位停车,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临时停车的权益保障
对于临时停车的车主来说,虽然他们并未购买或租赁固定车位,但他们在小区内临时停车时,仍然享有车辆安全的基本权益。如果因为小区内公共设施的问题导致车辆受损,车主完全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
2022年3月22日,曾某将自已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U××**小型客车停放在沈阳市皇姑区国源大厦楼下非停车位处,因该大厦外墙墙体部分脱落将车辆毁损,曾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沈阳市皇姑分局辽河派出所出警,在勘察现场后向曾某出具接报案回执,其中载明“车牌号为辽AU××**白色哈弗H6车前挡玻璃和机器盖被砸”,后曾某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案在审理期间,曾某提出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价格评估,经依法委托,辽宁新天衡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出具辽新评鉴字[2022]第03-73号《关于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失价值的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经评定估算,委估的车辆于评估基准日的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9451元(确定项目)。零部件残值合计为人民币500元。并附有不确定项目损失价值合计1567元。曾某支付评估费3000元。
另查,2005年3月4日国源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于2005年3月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即沈阳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盛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分(楼盖、屋顶、梁、柱、外墙体、外墙面、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司沈阳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服务至今。再查,物业公司沈阳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述因2021年发生过墙体脱落事件,该公司遂即在停车位位置的墙体上张贴告示:“社会停车位,车损自负”。停车位地面上设置了警告牌,警告牌内容:“此处危险墙体脱落,各种车辆禁止停放,后果自负”,并在停车位外围拉上了警戒带,设置了座椅路障阻止车辆进入。但并无专人执守,社会车辆仍然继续停放。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曾某将自有车辆辽AU××**停放在国源大厦楼下,因该大厦外墙墙体脱落将曾某车辆毁损,作为该大厦的物业管理者即本案物业公司在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物业公司称因业主没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导致外墙体不能修复,但对大厦外墙体维修义务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因其不作为导致他人财物受损,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物业公司明知外墙体有脱落的危险仅设置一些警示标志,但并无专人执守,不能及时有效地劝阻并防止他人进入危险区域,亦属失职行为。而曾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将车辆停放在设有警示标志的非停车位处,本身也应对车辆的毁损承担30%的责任。关于曾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问题,经评估该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9451元(确定项目)。零部件残值合计为人民币500元。不确定项目损失价值合计1567元。因不确定项目的损失部位通过现场照片分析也有墙体砸伤的痕迹,故应将该不确定损失价值计入车辆损失总价值,故辽AU××**车辆损失价值应为31018元,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曾某21712.6元。关于曾某主张评估费问题,物业公司应当赔偿2100元。关于曾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曾某主张因车辆损坏导致曾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等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问题,因曾某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四、宏力律师建议
遭遇上述事故无论对车主还是物业公司,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损失。对于车主而言,因诉讼支出的成本以及车辆贬损的价值,都是无法挽回的损失,且因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需承担次要责任。对于物业公司而言,未能及时修缮及阻止车主停入车费,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此,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小区内的墙体等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最好留有专人执守;车主在临时停车时,应尽量选择开阔、远离墙体的区域,避免因停车不当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