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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面无情日,盟言弃若云”——一则背信弃义的婚姻房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4-11 点击数:275

“宝贝,你看我们都快结婚了,我想买个房。”

“反正现在也有房住,不买也行,多存点钱。”

“还是得要套房,我是这样想的,结婚后把房子过户给你,作为你的结婚礼物,你说好不好?”

听男朋友说要送套房子给自己作结婚礼物,小王感到甜蜜不已:“他果然是真心爱我的!”

小吴可不仅是嘴上说说,行动上也非常迅速。他马上找来纸笔,刷刷地写了一份《承诺书》。

“我吴某承诺,在与王某结婚后,将买的房子过户王某,以此为据,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日期2021年4月27日。”文末,小吴还手写了签名。

签完《承诺书》后,小吴很快买下了房子,首付70万元,登记在小吴个人名下。小吴嘴甜又体贴,小王每天被哄得开开心心的,结婚事宜也随即提上了日程。一切都很顺利,两人很快就领证办婚礼了。

婚后,小王一直在等着小吴兑现当初的承诺,可是等来等去,也不见小吴主动开口。小王心生不悦,暗戳戳地提醒了小吴好多次,也不见他有什么表态,反而还为此争吵了几次

有一天她实在忍不住了,便问小吴:“老公,你当初不是说结婚后要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呢?我们什么时候去房管局办了吧?”

“办手续多麻烦呀,结了婚我的不就是你的吗?”

“可是你当初明明承诺过我的呀!”

“你现在怎么变得这么物质啊,天天就想着房产证上的名字,这日子还过不过了!”

小王委屈得不行,她觉得小吴欺骗自己,两人心生嫌隙,吵架也越来越频繁。

更让小王没想到的是,自己居然收到传票,丈夫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

小王很生气,当初她并不赞成小吴买房,觉得婚后有地方可住,不急于一时。若是实在要买房,也可以婚后共同买套更好一点的,可是小吴都不同意,坚持婚前买房。后来小吴又说婚后会把房过户给自己,小王觉得挺开心,这才同意买房的。

为了支持小吴付首付,小王说自己还转了好几次钱给他呢,差不多有10万!

小吴购买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呢?小吴写的《承诺书》,又可不可以撤销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长期存在转账行为,购房前小吴向小王转账净额为8万元,小王向小吴转账净额为10万元。虽然小王转账的10万元确为小吴购买涉诉房屋之前,但小王转账并未明确说明转账款的用途为购买涉诉房屋,无法证明该10万元系用于买房。在小吴写《承诺书》时亦未明确表示有小王出资部分,因此,法院难以认定小王出资与小吴一同购买涉诉房屋的事实。因此,涉诉房屋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小吴和小王在婚前通过《承诺书》的形式约定将涉诉房产赠与小王,小吴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吴2021年4月27日小吴向小王出具的《承诺书》。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王大哭了一场,哭的不是房子不属于自己,哭的是自己轻信了爱情幻象里的承诺。

小王认为自己有参与出资购买房屋,但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没有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们在任何有专款用途的转账中,都要备注好性质。对自己是个梳理,对日后也是个证据。同时,宏力律师提醒大家,《民法典》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不能撤销之外,其他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个人的房屋想要承诺给另一方,不仅仅只是签订一份协议书那么简单的事,而且还需要办理过户。因为没有办理过户,就意味着财产权利没有转移。所以不要轻信承诺,及时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翻面无情日,盟言弃若云”。愿誓言铭心永不变,婚姻坚守情长延。(本文源自案号(2022)京03民终15424号判例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