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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不合格,业主据此可拒绝收楼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425

 
罗先生:
 
    6月12日,罗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次年6月12日,房屋交付条件为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等合同条款。次年6月10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罗某发出收房通知书,告知其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罗某收楼时发现小区的道路、绿化、消防等配套设施尚未施工完毕,房屋无法居住,因此拒绝收房。那么,配套设施不合格可以成为拒收楼的原因吗?


 
宏力律师:
 
    商品房在交付前都需要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如何界定,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罗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的购房协议虽约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但该约定明显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冲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由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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