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天河海珠越秀购房不可补缴社保,勿轻信非官网发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692
1月15日,中原地产旗下广州汇瀚顾问有限公司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接天河区、海珠区、珠江新城房管局最新通知,即日起,对于非本市户籍买家办理购房时所需提供的 36个月社保证明中,如其中存在2个月内的补缴情况,需提供单位出具之情况说明文件,当中须说明补缴原因,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加盖社保局用章。房管局收文件 后需发函至社保局,待社保局复函后方才正式受理业务。

编辑致电各区房管局,其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仍按去年11月18日发布的通知为准,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一律不予受理。工作人员还表示,房管局一直按这个规定执行,如果有新的通知,会在官网发布正式通知,希望市民不要轻易相信中介机构的所谓下发通知。
据3月份的广州国五条细则原文和11月“穗六条”政策规定,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正常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的,审核标准为“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补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的,不予认可。
不过政策中并未对补缴社保是否认可做出明确指示。 2013年11月18日,广州房管局做出了补充通知,即《关于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中继 续严格执行限购政策的通知》,其中指出海珠、南沙、白云、番禺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中心),荔湾、天河、黄埔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中心),花都区房地产交 易所、萝岗区房地产管理所、中心各部门,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必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 或社保”的证明,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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