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不登记是否无效?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955
肖阿姨:
2011年6月,我将两间门面出租给兰某做生意。2012年,杜兰未经我同意将该门面转租给他人,我三番几次找他讨要说法,他说我们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为无效合同,所以拒绝支付房租。请问,租房不登记合同就无效吗?
宏力律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租赁房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等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条款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是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你可以要求其支付房租或解除合同。
如需房地产法律咨询,欢迎拨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20-37591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