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加建房 经其他业主同意也违法
单元楼顶层住户在楼顶加建房屋,看上去碍不着别人,实则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越秀法院陈靖宇法官将为大家解答其中法律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从定义可以看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部分构成,分别为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业主的管理权。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一般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用房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一般来说,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都属于共有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共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的管理权,一般指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相关事项,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楼房的楼顶既不属于顶层业主的专有部分,也不应为各顶层业主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个别业主私建房屋,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且在楼顶加建房屋,增加了楼体承重,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越秀法院陈靖宇法官提醒,为避免纠纷,小区业主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处分应当交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不能擅自自行决定并处置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以避免纠纷,共建和谐环境。(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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