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如厕溺死粪池 诉房东担责五成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687
儿子深夜上厕所时不慎落入粪池溺死,死者的母亲张女士认为,儿子承租房屋的木制便座断裂是导致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把房东钱某夫妇告上法庭,索赔29万余元。2013 年5月28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房东钱某夫妇赔偿25万余元。
事情起因
张女士家住如皋市吴窑镇,她的儿子小张在如皋市长江镇某船厂打工,遂从2009年开始租住了钱某夫妇的房屋。2011年6月26日上午,租住被告家的另一房客小李告诉钱某厕所坏了,钱某去查看后发现厕所垫在便座下面的横木断了一截,横木掉到粪池里面,厕所便座东北角悬空,钱某于是重新找了一根木头把厕所便座掀起来将新木头垫进去。当天下午,小张的女友来到小张租住的房屋寻找小张,没有找到。当天晚上,房东钱某发现小张死在自家的粪池内。经公安部门出警并鉴定,认定小张系溺死。
双方分歧
原告张女士起诉认为,小张坠落粪池溺死,系房东钱某家木制座便座横木折断所致,应当对小张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房东钱某夫妇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损失中的50%,即29万余元。
被告钱某夫妇辨称小张的死亡与自己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己不承担民事责任,小张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死者小张租住被告钱某夫妇家房屋,被告钱某夫妇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配套设施,其中包括牢固安全的便座及厕所夜间照明设施,现因垫在便座下面的横木折断发生事故,厕所夜间没有照明亦增加了风险因素,造成小张溺死于粪池,作为出租人的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总损失的五成,符合规定,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钱某夫妇赔偿张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余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律师观点
律师分析,本案是一起由出租屋质量瑕疵而引发的纠纷,原被告之间达成了房屋租赁协议,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具有瑕疵担保义务,有义务确保房屋结构、生活设施完整,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该案中,涉案厕所垫在便座下面的横木折断,且厕所夜间没有照明亦增加了风险因素,存在安全隐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张在居住时,并没有不合理地使用房屋内的设施,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于小张在此案件中存在过失,但出租人应负有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在本案中形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二者只能选其一,由于张女士选择了侵权之诉,因此房东钱某应承担赔偿张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律师提醒,房屋出租人要保障租赁物符合安全生活的基本要求,否则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将难逃干系。租房者不要贪图眼前的小便宜,对于租赁价格相对较低的房屋,一定要仔细察看出租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安全生活标准。房东或转租人也要及时提醒租房者要安全、正确地使用房屋及生活设施,以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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