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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毁小区绿地建停车场,违法啦?

发布时间:2019-07-12 点击数:1993

“这本来是一大片公共的绿化带,结果现在成了他们的私人停车位了。”近日,业主张先生称自己购房入住一段时间后,小区里原本有一块很大的绿地,是小区业主们赏景、纳凉的好去处。但前不久,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把这块绿地拆除并在上面搭建了停车场,向业主们收取停车费。张先生就疑惑了,物业公司这样擅自占用小区的公共绿地建停车场收费,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据小区部分业主反映,小区北侧原本有大面积的绿草、树木。然而为了增加停车位,这里的绿地被小区物业公司私自移除了。物业公司在移除绿地后对地块实施了填平、水泥浇筑等硬化改造,建成车位后,物业公司对小区车位进行了租售。

 

 

 

广东宏力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广东宏力律师教路

        地面停车位是设立在小区地表,且占用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空地,车位通过划线分割并未形成专有建筑物,所以地面停车位应认为属于业主共有

 

        既然属于业主共有,那么由此产生的收益就应当归所有业主享有,小区物业只是对这些车位进行管理。

 

        因此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都是无权擅自在小区地面设立停车位的,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上述案例中,张先生等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擅自占用小区绿地修建停车场的侵权行为,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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