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房屋租赁管理细则:以后租房要提供计生责任书
以后在佛山租房时,租赁双方需上交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 6月17日,佛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在官网发布《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下称《细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今日。市民如有意见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管理科反映。
租房备案并非新规定
《细则》规定,商品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租赁当事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在办理备案时加记备注说明,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一个月以内补齐有关资料,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若到期未改正的,在服务站公告栏中公告并取消登记备案。若租赁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经检查,租赁的房屋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可注销登记。而对于出租屋不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服务站应将情况书面告知流管办及区住建部门,由区住建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出租、限期补办的通知。
其实,租房要先备案并非新要求。住建部早在2011年2月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在佛山实施了将近10年的《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也明确,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是很多受访市民对此并不熟悉,“不知要办备案,也不知如何办理备案”。不过多数市民支持房屋租赁需要登记备案,认为可以“加强管理,避免安全隐患”。有些市民则觉得“给租赁双方当事人带来麻烦,得不偿失”。
佛山市流管办主任赖紫宁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佛山并没有强制执行,“房屋租赁涉及治安、消防、计生、征税等,涉及面比较广,市里正在研究,怎么加大备案登记的宣传力度,加强出租屋管理和服务水平,把政策真正落实下去。”
租客要提交计生责任书
《细则》显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至少5份材料,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人口计生部门与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对于办理登记备案要提交计生责任书,不少市民直呼这一做法不够人性化。有网友感叹:“买不起房,连租房也有那么多的条件卡住。”还有网友表示:“孩子上学要与计生证挂钩,买房买车也挂钩,现在是连租房也要与计生证挂钩。计生证真是个紧箍咒。”
赖紫宁说,这是省计生条例的明确规定。目前《细则》还在征集意见阶段,具体如何实施将会参考市民和各职能单位的意见,但国家的法规政策肯定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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