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部分历史遗留违建明起可确权
从明日起,深圳部分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以确权,经一定程序甚至可获得红本,彻底变身商品房。此前,在迟到三年多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不过,该《办法》仅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南都记者从市查违办获悉,试点工作方案即将向社会公布。
历史遗留违建处理进入实质阶段
深圳从诞生之初便饱受违建之苦。自1982年深圳市政府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叫停乱建和私建房屋以来,查违和反查违之间的猫鼠博弈从未间断。上世纪80年代初,甚至包括官员也参与抢建。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到2004年前后深圳全面城市化之际达到最高峰。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提出,市政府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区别其违法程度,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显然,深圳试图一劳永逸解决在《决定》颁布之前的所有违建问题。这个被各界寄予厚望的《决定》还规定了时间表:市政府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即细则)。1年后,全市违建普查工作基本完成。而有关违建处理的政策细则一直没有消息。一晃四年多,由于该细则迟迟未出,深圳违建处理实际没有真正进行。而深圳全市建筑约一半为违法建筑。
此番《办法》出台实施,意味着违法建筑处理进入实质阶段,深圳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将实现从单一业务领域的试点过渡到综合试点阶段。
全市违建处理动员大会即将召开
此前,市查违办介绍,2009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日,深圳根据《决定》要求开展了全市违法建筑普查申报受理工作。根据申报受理数据,全市符合或适用原村民处理政策的当事人名下仅有一栋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一栋”指整栋住宅,不包括一栋建筑物中的“一套”房屋,下同)约8.2万人。
本次《办法》明确是针对“试点区域”。按照《决定》,市政府应当根据《决定》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实施办法应当试点后再全面实施。明日起实施的《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2014年4月1日起将在试点区域内试行《办法》。市查违办应当会同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区政府,根据《决定》及《办法》制定专门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试点区域、期限、工作步骤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昨日,南都记者获悉,目前试点工作方案已经拟定完毕。根据《办法》,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重点开发区域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优先列入试点区域。据悉,深圳将在最近召开全市违建处理动员大会,届时试点工作方案同步向社会公布。
亮点解读
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的违建不予确认
《办法》规定,原村民拥有3栋以内违建可通过补缴地价及罚款,进行处理确认。非原村民的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同样可确权。该《办法》仅适用于试点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
不过,《办法》强调,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违法建筑,除依法拆除、没收或者征收所建违法建筑外,对已实际分割转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转让方,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按实际转让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以评估的工程造价确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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