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新闻动态>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549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贷款额度及年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的最低值
 

  (一)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账户余额×2+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2
 

  (二)贷款最高限额。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三)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房屋价格×贷款比例
 

  其中贷款比例根据家庭购房套数、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确定。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3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以下两项的最低值计算
 

  (一)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同时贷款年限加上楼龄不得超过35年。
 

  (二)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三、家庭购买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家庭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通过房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及银行通过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家庭房产套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如需房地产法律咨询,欢迎拨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20-3759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