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申请公租房 审核人员须回避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540
近日,市住房保障办与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者的住房困难情况,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收入、资产情况,并规定,审核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住房保障的,该审核人员必须回避。
根据《细则》,广州市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及动态审核将采取“两级审核、两级公示”联动机制,即由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住房保障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初审、社区初示,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会区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步进行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批准。
对于审核内容的分工,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而民政部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查。
《细则》对进入了轮候或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后续动态审核管理,包括配租前资格审查、期满审查、家庭情况变更审查及住房保障方式变更审查进行分类规范。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工作。
对于不予受理及资格审核不通过的申请者,救济程序明确了具体的受理部门、调查方式及相关时限等。根据《细则》,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异议申诉核查后,由受理部门书面答复申诉对象,该答复结果为申诉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最终审核结果。
此外,《细则》建立了回避制度,规定审核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住房保障的,该审核人员必须回避,并向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报告。而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工作人员,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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