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新闻动态>广州市地税局: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税的政策在全市适用!

广州市地税局: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税的政策在全市适用!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657

   这一次,中招的并不仅仅是白云区。新浪乐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转让二手房产,按差额(即,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全市一直这么执行”。只有当卖方无法提供上手发票(即,购房发票),且房管局及税局档案均无法查询到发票时,才以“房产转让总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二手房交易按差额20%征税
 

  14日,针对中介机构发布的微博信息,白云区房管局就20%个税问题回复称,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税率一直有两档,按照业主能否提供入手发票,分别按照转让所得的20%和房产转让总值的1%计征,“一直都是这么执行的”。
 

  而广州市地税局的表述则更为严苛。
 

  17日,新浪乐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税的政策在全市适用,除转让“证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税之外,非家庭唯一物业的住房,不管面积大小,均在征税范围内。
 

  另外,地税局工作人员强调,即使卖方无法提供上手发票,但若房管局或税局档案能查到发票留存信息,个税仍按差额的20%计征。
 

  旧规严行 税率由发票拍板
 

  在“转让所得的20%和房产转让总值的1%”两档税率之下,根据计算,只有当所交易的房产涨幅在5%以内时,“转让所得的20%”才会小于“房产转让总值的1%”。
 

  以一套原购入价100万的二手房为例,若转手价在105万以下,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的个税额较低。若转手价高于105万,则是按“房产转让总值的1%”计征的个税额更低。
 

  广州中原地产市场部主任黄燕飞表示,此次重提20%个税并非新政,而是旧规严行。据其介绍,以往,不管卖方是否提供上手发票,都可在“差额的20%”和“总额的1%”中任选一档税率,卖方有很大的自主权。而现在,只有当卖方无法提供上手发票,且房管局及税局档案均无法查询到发票时,才能以“总额的1%”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
 

  20%个税前情回顾
 

  2013年2月,国五条指出,“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2013年3月,广东版国五条要求广州、深圳、佛山、珠海等城市严格执行国五条的规定。
 

  2013年3月31日,广州版国五条细则,对个人二手房产交易征收20%个税未作明确规定,仅表示“正在对具体操作细则进行研究,明确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但之后未见发布正式文件。
 

  2014年1月,白云区房管局表示,按照业主能否提供入手发票,分别按照转让所得的20%和房产转让总值的1%计征个税。
 

  2014年1月17日,在回复新浪乐居采访时,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只要查有发票信息,全市范围内的二手房交易均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税(转让证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税)。


      如需房地产法律咨询,欢迎拨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20-3759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