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新闻动态>国家税务总局: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应征收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665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房地产公司也未向居民收取回迁安置房房款,计税依据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按照营业税细则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时,由于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款由回迁居民委员会支付,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不属于上述房地产公司,因此,核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土地成本。


   如需房地产法律咨询,欢迎拨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20-3759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