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226
一、根据《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得低于70%。我局郑重提醒市民,购房前应登陆我局“阳光家缘”网站(http://g4c.laho.gov.cn/),详细了解我市限购和银行按揭贷款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相关规定,查看自身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及申请按揭贷款的条件,不要轻信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服务机构以通过补办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方式购房的承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现场公示限购政策、预售证、规划附图、样板合同、价目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张贴购房须知,向意向购房人做好房地产调控及限购政策解释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如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
四、我局将加强对商品住房市场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及时处理房屋交易违法违规行为(24小时局综合服务电话:83185555)。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