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阴阳合同”,风险大于“利益”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605
房屋买卖领域的“阴阳合同”,又称“大小合同”、“黑白合同”,是指买卖双方为了达到避税等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约定了实际成交价,用以实际履行,即“阴合同”;另一份合同则压低房屋价格,准备交给房管部门用以备案及计税,即“阳合同”。越秀法院李昇毅法官表示“阴阳合同”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在给合同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风险。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虚构低价用以避税违反了上述规定,在法律上应属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即无效的仅是订立虚假价格避税等非法条款,买卖合同的其余条款仍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仍应履行。
就同一房屋签订数份合同,对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通常以后面签订的合同为准,但在“阴阳合同”场合,应看哪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正因此,“阴阳合同”易导致买卖双方对实际履行哪份合同存在争议,法院受理的买卖合同案件,就出现过有买方为少付房款,主张按照后签订的“阳合同”约定的虚假低价来履行;亦有买卖某一方为达到毁约目的,以存在“阴阳合同”为由主张买卖无效。
另外,就买受人而言,利用“阴阳合同”短期内或许可以获得少交税的“利益”,但在将来出售该房屋时,会埋下税费相对增加的隐患。譬如“国五条”调控政策的20%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交易差额征收,备案时低价避税,将导致差额增大,再次转让房产需缴更多的税。
可见,签订“阴阳合同”并不可取,且随着房管部门“网签”系统的完善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的改进,利用“阴阳合同”避税易被查处;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案件中,发现规避税收、骗取贷款等行为,必要时亦会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此,李昇毅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应诚信守法,切忌存在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