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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立遗嘱把财产留给猫狗,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05-10 点击数:443

百善孝为先,然而,孝却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更别说对老人赡养尽善尽美了。虽然“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经常被传颂,但总还是有一些老人的遭遇令人唏嘘。孝顺不是表态,更不是美文,而是对老人日常倾情付出,无微不至的关照。

已经退休的上海刘阿姨,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家,由于老伴已经离世,她平时最大的爱好是养小猫、小狗,成了她最大的寄托。原本刘阿姨家庭关系十分和谐,儿女也都孝顺,便考虑订立遗嘱,在与家人协商后,订立遗嘱,将她名下的三套房产分别交由三名子女继承。

然而,后老人的生活却出现了变故:原本孝顺的子女,在明确继承了房产后,再也没有尽到孝道,对刘阿姨也不管不问。在她生病住院治疗过程中,3子女一次都没探望过,没有一人前来照顾,甚至连个嘘寒问暖的电话都没有。后续的生活中,也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

在与儿女们多次沟通无果后,她心灰意冷。在她的生活中,每天只有宠物猫狗陪伴左右,是她唯一的精神寄托和心灵慰藉。之后,刘阿姨便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她更改了遗嘱:待自己百年之后,将名下的三套房产全部捐赠给宠物医院。要求宠物医院在自己百年之后照顾好自己的宠物及其后代们。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它涉及到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社会价值观、财富分配、法律等多个层面。这一事件让我们想起了之前欧洲的一个富豪,被人们称为“老佛爷”的卡尔·拉格斐,香奈儿的艺术总监,全球时尚领域的领军人物。他一生不愿意结婚生子,77岁捡到一只流浪猫,2019年离世时,把21亿美金的遗产都留给了他的这只猫——舒佩特。他的情形和我们今天讨论的上海刘阿姨的案例如出一辙。

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意味着遗嘱是个人处理身后事务的一种法律手段,可以帮助个人的遗愿得到尊重和执行,完全是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同时,遗产赠与的对象应当是合法财产,且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关键问题:宠物猫狗作为动物,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能否成为财产的权利主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个人、国家、集体、组织,动物植物都是没有继承权的。因此,在我国,按照传统意义上的遗赠方式,直接将财产留给宠物猫狗是不可行的,这样的安排可能会因为无法执行而被认定为无效。

宠物不能作为主人的遗产继承人,但是主人可以委托遗产管理人照顾宠物。本案中,刘阿姨根据个人意愿,更改遗嘱,将其名下三处房产赠与宠物医院,由宠物医院把这些钱花在宠物以及它们的后代身上。刘阿姨的这个做法是完全合法的,宠物医院也会受到监管,如果这些钱没有按约用在宠物身上,宠物医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赠与可以视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即宠物医院须用以照顾刘阿姨所养的猫狗以及它们的后代们,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否则可能丧失接受部分遗产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宠物医院的身份兼负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144条和1148条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公民应当尊老养老,弘扬中华美德。即便是适用法定继承,也区分“尽孝”与“不尽孝”的继承份额,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后,我们想说:亲情是世界上最珍贵的财富。无论我们多忙,多累,都不能忘记我们的根在哪里。作为儿女,遇到这种事情最应该做的是反思自己的行为,无论原因如何,都不能以此为借口来逃避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亲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子女对父母的关爱是无条件的。我们应该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弘扬家庭伦理及孝道观念,尊重老人的选择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包容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