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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不来投票是消极行为,送达的选票可计入业主大会!

发布时间:2024-01-16 点击数:2779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小区业委会决议的判决引起广泛关注。法院判决认为:在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送达选票后,即便业主最后没有投票,也可以计入参与人数当中。通俗地说就是,广州地区的业主大会,只需要送达数达到全体业主的2/3,就符合《民法典》278条的“参与表决”的要求。该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当前广州地区业主大会所遇到的焦点问题在处理上起到一定的参考意义。

早前,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花苑AB区的业主作为原告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业委会撤销业主大会投票作出的所有决定,并主张该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所作出的决定未得到物业公司、街道办、居委会的同意和支持。

 

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经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以下是法院的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被告(业委会)已提交选票原件及选票统计结果供原告核对,原告对于其选票被列入弃权票的事实,以及其并未被列入赞成票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原告(小区业主)认为其不应认定作为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纳入统计数据中
 
本院认为,原告签收了选票,在其未提交投票的情况下,筹备组依据前期已公示的表决规则将其选票计入弃权票,并无不妥

原告如对表决的议题持否定意见,完全可以通过投反对票行使自己的业主权利,但原告既不投反对票,也不参与投票,在被统计为弃权票时仍然要求不应作为参与大会的业主数据中。
 
原告的诉求本质上是消极的不行使业主权利的行为,可能对参与业主大会表决的业主达到前述法条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规定的比例产生影响
 
但从小区业主、对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共同管理的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该消极不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利于小区的管理质量提升业主若均如此,将导致事关业主利益的事项均无法进入表决环节,难以形成有效的共同管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部分判决书

 

从判决结果上看,有以下亮点:

 

1. 法院严格审查了业委会提供的用于证明业主大会召开的相关文件、选票、照片、公众号内容等证据,认为业主大会的表决未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情形。

 

2. 法院认为,对于业委会已向业主送达完成的选票,在业主既不投“赞成票”也不投“反对票”的情况下计作弃权票的做法,并无不妥。

 

如今,广州各小区业主大会普遍出现参与率严重不足,业主大会难以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但该难题将进一步得到解决。同时,小区的少部分业主如果仍消极行使权利,将可能会对其自身带来不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