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源广告给房产中介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19-07-18 点击数:1463
房主卖家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便委托我们房产中介公司代为寻找买家,当时卖家言明此房所有家电、地下室赠送。我们公司接受委托后,便在网站上刊登此售楼信息,并注明送家电及地下室。
买家看到此信息后,来到中介,表示购买此房,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因种种原因,买家一直未能如愿拿到地下室,买家说要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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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在帮客户发布广告前,为避免出现上述纠纷(广告与房源不符),应和卖家书面确认(价格、设施等),最好签署相关委托协议,就委托事项、房源信息、特别要求等进行明确,避免出现广告纠纷。
其次,在法律定义上来讲,广告一般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当然成为合同条款。保险起见,中介方发布广告时,最好在显眼处注明本广告仅为要约邀请,具体以买卖双方协商为准。
再次,作为中介方,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按照法律规定,居间服务指的是中介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的机会,承担的仅是媒介功能。至于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规制以及如何履行由双方自行商定,中介方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无权参与,也亦无需对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或因交易产生的争议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