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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217

 

【房产税费】


    20、契税减免、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宏力律师解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3.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免征。

    4.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3月22日发出的《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2012年12月6日已废止):“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2012年12月6日发布)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7.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契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3.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征契税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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