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居住用房时的“满五年”的起算时间和结束时间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256
【房产税费】
9、个人转让居住用房时的“满五年”的起算时间和结束时间如何界定?
【宏力律师解读】
个人转让居住用房计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时间界定标准有所区别。
一、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间的界定:
根据穗地税发[2005]317号文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自用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
个人自用房屋的起点时间:
(1)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时间、《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3)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
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
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二、计征营业税购买时间的界定:
个人购买、交换(含拆迁补偿)取得的住宅,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二者不一致时,可在税款缴纳钱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按照孰先原则处理。并以转让房屋时房管部门受理交易申请的时间为结束时间核定是否满5年,包括直系亲属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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