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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7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草案对地方立法权、建立单独表决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厘清地方立法权力边界
 

  2014年8月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此后在向各地征求意见时,一些较大的市提出,将已经享有地方立法权的49个较大的市与233个其他设区的市置于同一“起跑线”,大大削减了49个较大市的立法权限。建议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实行“老城老办法,新城新办法”。
 

  据此,二审稿关于地方立法权作了三个主要修改:一是规定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对原有49个较大的市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其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三是根据全国设区的市的实际情况,对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赋予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在一审稿规定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进一步细化税收法定原则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中的税收基本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草案一审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都是重要的法治原则,立法法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作了规定,对于税收法定原则也应作出同样规定。
 

  “从修改的条文来看,立法从疏到细,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细化,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属于税收的实体要素,税收征收管理属于税收的程序要素,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
 

  据了解,现在我国有18个税种,其中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目前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
 

  强化备案审查制度
 

  草案一审后向地方征求意见时,安徽等地提出,过去备案审查工作一直以被动审查为主,建议增加主动审查的内容。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将审查、研究情况除可以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外,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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