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资格成谜团,先买后卖风险多!
昨天,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报告指出,10月份该协会共受理投诉7宗,与9月相比增加5宗。其中,不少纠纷是因为买家因限购规定,需将其名下的某一物业转移至他人,才能再购买新物业,而在房产转移上出现资金问题未能顺利交易。
案例:买楼不成还赔10万违约金
今年3月1日,广州人杨某看中天河区某物业,但其名下已拥有两套物业,不具备购房资格,故杨某需将其名下的一套物业转移至他人名下,才能购买新物业。杨某担心所看中的物业被他人购买,决定先与业主签订合同。
3月15日,杨某与业主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今年5月1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违约者赔偿10万元。次日,杨某将名下的一套物业通过某中介公司出售给买家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于今年5月10日前完成交易过户手续。
杨某以为上述交易均能顺利完成,然而5月1日,李某由于资金产生问题,提出与杨某解除买卖关系。最后,杨某因未能在5月15日前将自身物业出售获取购房资格,导致其不能与陈某继续交易,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
分析:先买后卖存在风险
房地产中介协会有关人士认为,“先买后卖”的方式虽然能减少交易时间,但是此方式存在交易风险,就像杨某这样,由于未成功出售已有物业来获取购房资格,需承担因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还有一种情形也值得注意,就是如果消费者要通过出售自有房屋才能获得购房资金,也需慎重选择同步买卖房屋的方式进行交易。因为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很可能因不能及时出售自身房屋导致资金不足而无法履行购房合同。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物业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可到房管部门查询自身名下物业的情况。若需通过减少自身名下物业才能获取购房资格的,应通过“先卖后买”的方式,确定将自身名下物业成功转移至他人名下,再去购买其他物业。
若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应以条款形式约定在合同中,以降低交易风险及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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