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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出租新规:房东不得单方面随意涨租金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03

10月27日,《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据了解,《细则》明确了出租屋单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的最小居住面积,还对租赁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其中,房东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违规出租最高将面临3万元罚款。

违规出租最高罚3万元
 

据了解,《细则》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供他人用于生活居住的行为。
 

《细则》明确,出租屋单人居住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2人以上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同时具有合法产权、质量达标、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备必要的生活和安全设施等。另外,出租房屋内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应指定或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报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必须安装“门禁加视频”等监控系统。
 

《细则》明确对违规出租行为的具体处罚细则。不办理登记备案,违法出租的,村居服务站将报上级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房屋出租必须符合包括具有合法产权、质量达到国标、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等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留宿他人应报告服务站
 

《细则》还对租赁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其中,承租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业主和其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留宿他人的,承租人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报告;转租房屋的,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转租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
 

出租人方面,《细则》明确,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用于出租的房屋须安装门(楼)牌。出租人要到所在村居服务站登记备案,并领取《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出租。
 

同时,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报送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承租人变更或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自承租人变更或停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
 

《细则》还要求,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因赠与、析产、继承或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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