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另一方如何防范房产被处分?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125
【婚姻房产纠纷】
3、房产是婚后购买的,但是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这个人瞒着配偶出售房产,配偶有何办法可以阻止交易?【宏力律师解读】
这种情况需要区分过户是否已经过户至第三人的名字。
(1)如果房屋已经卖给了善意的第三人,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该配偶是无法追回该房屋的,只能在离婚时要求配偶赔偿。
(2)如果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该配偶可以持结婚证、身份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书等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自己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在房产证上加名,从而防止配偶在不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房屋交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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