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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66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