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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小看你和中介签的看房确认书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732

【案情回顾】

  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称,2012年7月,其带领许某实地考察了出租房屋,后双方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许某接受其公司专业的房产顾问服务,不得与出租人私自接触、签订或入住其推荐的房屋。8月份,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发现许某私自入住推荐的房屋,并拒付服务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支付标准为两个月租金的服务费。被告许某辩称,原告未提供看房服务,其不存在私自接触房东的行为,故不同意支付服务费。

【庭审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许某推荐了几处房源信息,带其实地看房,后双方签订看房确认书,载明许某愿意接受原告的房地产顾问服务。双方约定,许某按照房地产服务行业的有关惯例,不得私自直接或间接接触、签订或入住原告公司推荐的物业,否则许某将支付原告2个月租金。看房确认书附有手写的实地考察物业内容等。同年7月,许某自行与考察物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月租金标准。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在原告向许某推荐了涉案房屋出租房屋信息的情况下,许某与出租房签订租房合同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看房确认书中虽约定了2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该约定标准过高,不符合违约责任补偿性的法理依据,故综合考虑原告提供的服务内容、许某的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失后,酌定许某需支付原告1个月租金标准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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