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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已送审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607
    广东是全国第一大侨乡,涉及侨房、侨企、侨捐、社保等方面的权益比较突出,但是现行的侨务政策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强制性和权威性。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获悉,《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送审,内容涵盖了华侨政治、财产、社会保障、教育、计划生育、投资、捐赠等八方面权益的保护,这一条例将成为我国华侨权益保护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此外,“条例”规定,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的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华侨可参加公务员考试
 

  “条例”规定,华侨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华侨可以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省、市和华侨人数较多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应有适当名额的华侨代表、委员。此外,华侨还有权依法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并开展活动。
 

  在回国定居方面,华侨从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或者有稳定的住所和生活保障,侨务部门应当核发回国定居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出国前参加养老保险 账户将保留
 

  对于很多华侨关心的养老保险问题,“条例”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华侨,社会保险部门应当保留并继续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在本省再就业的,原缴费年限及社保余额合并计算。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在医疗保险方面,“条例”规定,退休或离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本省临时就医的,可继续享受退休或离休的医疗待遇。
 

  “条例”规定,在本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华侨,依法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享有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侨企可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
 

  “条例”规定,华侨购买房产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华侨私有房屋(指华侨依法自建、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的房屋)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条件的,房产登记发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华侨在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以及继承房产取得的宅基地,可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条例”还要求征收华侨房屋应当依法公告,并同时书面通知居住在境外的华侨,与华侨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擅自拆除。
 

  “条例”还规定,华侨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华侨投资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有权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投标。华侨投资企业合法经营获得的税后收益和清算后的个人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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