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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还并非天经地义,宏力律师胜诉完美收官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73

    案号: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136号
    原告:林某
    被告一:萧某
    被告二:郑某
 
    一、案情简介
 
    郑某与萧某系夫妻关系。自从萧某沾染赌博恶习后,双方已分居。萧某以生意及家庭自己短缺为由,多次向放贷人林某借款进行境外赌博,后萧某因经济情况恶化未能归还,林某便将萧某及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

    郑某收到诉状后,便委托宏力律师代理此案。郑某称,萧某长期外出,家里一切事宜均不过问,所举外债均为其赌博所用,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对于萧某借款事宜并不知情,故认为此笔债务属于萧某个人债务,其不负偿还责任;而萧某也承认郑某对于其举债行为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宏力律师诉讼策略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清楚,疑难之处在于:如何证明萧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对于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除法定的两种情况外,法律一致采取了推定原则,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种债务属于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为满足私欲挥霍所负的债务,而其收入却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该种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针对具体案情,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萧某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此,宏力律师建议客户:首先,收集好萧某的借款凭证及还款凭证。其次,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萧某出入境记录,以证明萧某借款行为均发生于其逗留于澳门进行赌博期间。另外,宏力律师特别提出,上述司法解释的推定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特别是在夫妻另一方否认存在举债合意、否认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如果一概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仅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而且为夫妻一方恶意举债行为提供规避法律的条件。因郑某与萧某长期分居,郑某已经向萧某提出离婚,所以并不排除萧某恶意举债的嫌疑。
 
    三、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萧某向林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林某请求郑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最大程度上维护我方当事人的权益,至此该案件在当事人的喝彩中完美结案。(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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