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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无权处分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93

   父母为了给子女落户而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屡见不鲜。厦门一父母为让未成年子女落户便购买一处房产,后母亲又将该房产转让给他人抵债;儿子成年后,竟然将买房人和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抵债的转让合同无效,这结果究竟会怎样呢?
 
一、案件简介
 
    6年前,黄某夫妻为让子女户口迁入厦门读书, 用自己的50多万元的积蓄购买了位于厦门的某处房产,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黄某妻子及两名子女。一年后,因开办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黄某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由好友陈某所开办的公司为之提供担保。后黄某生意陷入困境,无力偿还贷款,便与陈某商定:由陈某代为偿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黄某将该处房产与一份7万元的债权折抵。黄某与陈某还就此事专门签订《协议书》,黄某妻子与子女均在上面签字确认。事后,陈某通过自己公司的账户依约向黄某公司转账54万元用于向银行还款。黄某将房屋交由陈某使用。
 
    去年,黄某之子将陈某作为被告、母亲和姐姐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声称自己在签订《协议书》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没有尽到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故其要求确认前述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及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讼争的房产。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购买该房屋时,黄某之子为未成年人,姐姐也刚刚毕业,姐弟俩除父母之外并无独立的经济来源。房产完全由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此外,《协议书》中还明确指出房产系黄某与妻子为子女落户厦门而购置,子女成年后需配合房产过户,由此断定其产权实际上属于黄某和妻子所有。因此,法院判决黄某夫妻处分房产的行为有效。(来源:人民法院报)
 
三、宏力律师分析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长觉得是自己花了大半辈子的积蓄出资买房,房子只不过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者在房产证上加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因此房子还是自己的,可以由自己处置。但一般来说,若父母对房屋产权属子女所有或产权属父母与子女共同共有的事实并无异议,也无特别说明的前提下,父母的这种行为隐含了将房产的部分甚至全部产权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父母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必须是出于为子女利益考虑;如果明显不利于子女财产利益,那么就属行为违法。此外,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认定,必须要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文件,这手续十分繁琐,也造成了父母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进行转让、抵押等难以操作。
 
    但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父母在协议书中明确指出其房产仅是为了落户才将子女列为购房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成年后需配合房产过户等事宜,从中可以看出,本案的父母并无将该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思,而黄某之子在签约当时作为未成年人,并无自有的财产,故其主张父母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权,是与事实不符的。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若监护人确实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则应当由监护人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而非确认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黄某之子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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