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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克难破案,宏力律师胜诉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960
 
    案号:(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9号
    原告:罗某
    被告:连某继承人及其代理人周某
    第三人:广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一、案情简介
 
    1993年,新西兰人连某出具一份公证委托书,委托居住于广州的周某出售其位于广州市德政北路XX号房屋。不久,该房屋所在地段进行拆迁,连某一家回迁安置于豪贤路XX号XX房。1995年,连某去世,其妻子和三个子女(下称连某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取得豪贤路房屋的产权。2004年,罗某(下称买方)与周某(下称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公证,约定买方以395000元的总价购买豪贤路XX号XX房,该房款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为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公证后;第二次为卖方交付房产契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原件交与买方;第三次则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日双方又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进行公证,协议约定: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应退回所收房款及补偿金,卖方则应将所收证件交还给卖方。2004年,连某继承人共同委托周某出售该房屋及收取相关房款,此时原告已付两次房款并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2007年,被告起诉第三人,要求其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最终法院判决第三人协同办理房产证事宜。但直至2013年,该房屋所在大楼才办理大确权,由于被告不配合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导致该房屋仍未登记在连某继承人名下。
 
    因此,原告决定委托宏力律师代理诉讼,请求被告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第三人协助办理产权证。
 
二、宏力律师诉讼策略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清楚,疑难之处在于1、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2、卖方明确表示不配合过户,提出按合同约定赔偿后解除合同。针对具体案情,本案关键在于防止被告方在办妥房产证后将房屋私下转让。就此,鸟巢房产律师建议客户:首先,起诉要求被告过户同时查封涉案房产,但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一波三折。起初法院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拒绝查封,经反复沟通,法院最终才出具查封裁定书。其次,增加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第三人,要求其协助被告将房产证办理到原告名下。
 
三、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某的代理人周某与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愿,因此合同应属合法有效。连某死亡后,其在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连某妻子和三个子女共同享有和承担。后连某代理人周某也取得其继承人的授权,同时原告已依约支付房款,现被告已具备过户条件,因此连某的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连某的继承人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第三人同时附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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