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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违约,我有证据说得清!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20

   一、案情简介
 

​    2012年8月20日,杜某与许某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陈某办理其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越秀区XX路xx号508房的一切房屋买卖事宜,并于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
 

​    2012年10月13日,杜某(卖方)与叶某、周某(买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总金额为197万元。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12年11月1日前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否则,违约方应每日按未支付房款0.05%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随后双方另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增加特别约定“卖方出资赎契后,因买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属于买方违约,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的违约金。”
 

​    网签合同签订后,卖方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并借款提前向银行还贷,并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然而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仍未能取得银行同贷书导致不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卖方无奈之下便委托宏力律师发函,经多次催告其依约办理递件手续后,买方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在宏力律师的建议下,卖方将买方起诉至越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    二、宏力律师代理意见
 

​    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应于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贷款手续取得银行同贷书,并协助卖方办理房屋递件过户手续。由于买方签订合同时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根据广州市限购政策,其不符合购房条件。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通过赠与转让方式取得购房资格,却也影响了双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在未能取得银行同贷书的情况下导致双方未能如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    2012年11月19日,卖方主动联系买方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再次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因买方仍未取得银行同贷书导致递件失败。买方曾提出一次性付款,后又坚持办理按揭手续,卖方均予以配合,但买方依然未能取得同贷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    三、宏力律师代理结果
 

​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宏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合同》合法有效。但买方未能依约办理按揭手续致使合同约定的交易期限内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法院酌定判决买方自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向卖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买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最终案件以我方当事人取得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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