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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竟然不知前夫是千万富翁,该女子应如何争取权益?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121

    离婚后才发现前夫竟然是一个千万富翁,女子一怒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判令对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被告给付1800万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与被告苏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有一子。苏某在深圳与人合伙做生意,并贷款150万元在北京西三环买了一套复式住宅给郑某和儿子改善居住条件。2010年,苏某因生意失败无力负担每月高额的房贷。因拖欠按揭款,直至2011年,郑某被银行起诉至法院。苏某对郑某说,他会想办法借钱堵上这个窟窿,把剩余的房贷一次性还清,但是郑某必须和他离婚,这样债主只能找他一个人要钱,不会连累郑某母子。2012年初,郑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双方认可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认可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归郑某所有;双方认可名下无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双方认可除房屋贷款外,均无其他债权债务。
 
    2012年底,郑某偶然得知,苏某在深圳的公司生意做得非常大,持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股票,还拥有多处住宅、别墅等房产。郑某将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60%的份额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股票、存款、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000万元。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截止到离婚当日,苏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及深圳分公司账户内拥有股票价值为1000万元。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深圳购房5套,并于离婚前夕全部出售,所得款项近2000万元。
 
    最后,法院判令对郑某、苏某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苏某给付郑某股票折价款、公司股权折价款、房屋变现债权折价款共计1800万元。(来源:人民法院报)
 
    三、宏力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次日起算。本案中,郑某在离婚后才知道苏某的真实财产状况,经查实,股票、债权等确属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苏某在离婚时未将股票、债权的情况告知法庭,具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诉讼中郑某要求按照60%的份额分割财产,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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