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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拒不办理过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3010

   谢某在和妻子彭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房产一套归妻子所有,因彭某迟迟不办房屋过户手续,遂被前妻彭某告上法院。
 
一、案情简介
 
    谢某和彭某原是夫妻。2012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协议书中除约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外,还特别约定,原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县某小区一套住房归彭某所有;离婚时,谢某单方所欠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协议还约定,以上协议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落款有谢某、彭某的亲笔署名。因谢某一直不给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发生争执,彭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谢某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判决位于怀远县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
 
    诉讼中,谢某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谢某是为了躲避债务,才把全部财产给了彭某。既然原告要求把房产过户给她,其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分担。但被告为躲避债务而签定离婚协议的理由未向法庭举证,且原告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同意将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且注明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一套归原告彭某所有。(来源:中国法院网)
 
三、宏力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为原告所有,并由被告承担全部个人债务,被告谢某辩称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对此未出示相关证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上述法律之规定,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协议离婚来讲,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一方可以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执行。但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只要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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