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离婚房产>婚姻存续期间,卖婚前财产进行购买新房,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存续期间,卖婚前财产进行购买新房,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092

一、案情简介
 
  吴某于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其与黄某结婚不久便将该房出售并另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产权人依然为吴某。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新购房产,黄某认为该新购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吴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新购房产系吴某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虽在婚后购置,但仍属婚前财产,故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宏力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该新购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存款婚后买房,将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卖之后的存款,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财产只是财产形态上的转化,那么此财产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新购房产所有权登记为吴某,且双方并没有其他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固定资产采用登记制,吴某新购房屋的所有权名字为吴某,并无黄某,故本案中吴某婚后新购房产仍应为吴某婚前财产。因此,吴某新购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丈夫黄某不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需房地产法律咨询,欢迎拨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20-3759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