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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人联名买房 分手后房产如何分?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767

   同性恋关系目前不受我国现有法律保护,当同性恋人共同购买的房产出现分割纠纷时,法律将如何界定?昨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同性恋关系的房产分割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同性恋人关系,认为该起纠纷有别于一般的非恋人关系合伙买房。但原告则坚称,双方是好朋友不是恋人关系,不服上诉。昨天,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法官主持了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愿意和解。

分手后为房产和同性恋人翻脸
 

香港的高女士与内地的韩女士在2005年10月于深圳认识,两人于2006年在罗湖购买一处房产,登记产权各人一半。据高女士提供的证据证实,该房屋首期款及银行按揭款都由她的账号支付,共计人民币19800元及港币376883.79元,而韩女士不仅未出钱,还将房子出租收租。今年,二人分手后,高女士将韩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韩女士承担首期款和按揭款的一半。
 

该案一审时,韩女士的辩解称,和高女士并非普通关系,而是同性恋人,还同居并共同经营一家设计公司,两人在恋爱同居期间,钱财不分彼此,涉案房产其实是双方经营所得共同投资购买,不存在她向高女士借款的事实。2013年1月,两人关系破裂后,高女士才找她要买房款。
 

韩女士为证实两人的关系,向法庭提供了两人网聊记录。记录显示,两人认识后不久双方就以“老婆”称呼对方。韩女士还提供了加拿大艾灵顿LIN C中心出具的两人为“同居伴侣”关系的证明,证明高女士曾于2011年2月15日递交给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相关文件,以担保韩女士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该证明显示两人已恋爱将近6年并同居。
 

法院一审认定两人为同性恋人
 

虽然高女士坚决否认两人是同性恋关系,但深圳罗湖法院一审审理后,根据加拿大艾灵顿LIN C中心的证明,确认原被告双方属同性恋人关系,并认为虽然这种关系目前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双方联名购买的涉案房产应区别于一般合伙购房。
 

法院认为,支付涉案房款首期款时,双方尚是同性恋人关系,没有证据证实之后7年间,高女士曾向韩女士追讨首期款,因此认定双方对于涉案房产首期款全部由高女士承担已达成合意。但在按揭款上,韩女士无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也由高女士承担,且大部分贷款本息是在双方关系破裂之后发生或尚未发生的,因此法院认为二人应分担按揭款。法院一审判决,韩女士应偿还贷款本息的一半,即港币10万余元。
 

韩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认为该房产属于恋人之间的财产赠与,自己不应承担贷款的一半。昨天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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