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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求房产加名竟被丈夫拒绝,这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03

   【导读】张先生与王女士是一对夫妻,结婚前张先生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屋,妻子王女士要求加名被拒绝,将丈夫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两人共同共有。
 
    一、案情简介
 
    1998年,王女士与张先生在新疆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2002年两人准备在北京买房结婚。2002年5月,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镇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30余万,首付款为6万元,其中张先生出资2万元,王女士出资4万元,房屋装修由王女士出资完成。由于当时王女士基于对张先生的信任,所有的购房手续以及交纳购房首付款都是由其丈夫张先生办理,因此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上都只有张先生一人的名字。不过张先生给王女士写了一份声明,内容为房子是两人共同购买,为两人共同所有。后来王女士多次要求加名,却遭张先生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将丈夫起诉至法院。
 
    但张先生并不认同王女士所诉事实,买房的预付款6万多都是张先生所付,剩余的款项都是自己通过工商银行贷款偿还,王女士支付的6万元是装修款。对于王女士所说的声明,张先生表示自己签名时并没有王女士所说的内容,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
 
    二、庭审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共有。
 
    三、宏力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系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登记于张先生个人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房屋贷款,且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显示,双方一致同意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张先生关于不知道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的辩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共有。
 
    四、《婚姻法》普法时刻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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