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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业主不使用电梯就可不付电梯使用费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57

   【导读】住在电梯楼一楼的很多业主都有这样的疑惑:从来不使用电梯,可每月的物业管理费都包含这一项,究竟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最近,居住在一幢16层楼房一层的业主林先生,入住6年后发现自己交纳的物业费与其他楼层一样包含电梯费,因不需要乘电梯上下楼,后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这一案件呢?
 
    一、案情简介
 
    2005年,林先生购买顺义区某小区一幢16层楼房的一层房屋。2006年,林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林先生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30元。入住小区后,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但2012年林先生发现一层的物业管理费与其他楼层是一致的,因其住在一层没机会使用电梯,认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的电梯部分不应由其承担,故未交纳2012年后的物业管理费。2013年,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先生交纳物业费。接到诉状后,林先生表示同意交纳扣除电梯费后的物业管理费。同时物业公司表示电梯费由全体业主公摊,如果林先生不认可已经签订合同的物业费标准,可以发起业主委员会形成新的决议并与物业公司签订新合同,可参照部分小区物业公司分别与一层业主和其他楼层业主签订不同的物业合同。但林先生表示通过业主委员会程序太繁琐,仅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免除其交纳电梯费的义务。
 
    二、庭审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法院没有采纳业主林先生的答辩意见,判决支持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正觉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与林先生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按照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林先生因不使用电梯而拒付物业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服务费用。
 
    宏力律师提醒:电梯、楼道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义务对起进行维护保养,而业主则有缴纳物管费义务。公共设备和公共区域场地是不可分割,无论业主使用还是不使用,维护保养工作都在进行。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力而不履行义务。 当然,若物业公司与一层业主所签合同约定免除其交纳电梯费的义务,双方则按此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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