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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维护消防设施,火灾营救不及时能否置身事外?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63

   高层住宅发生火灾,业主金某夫妇却因消防部门延误扑救时间而遭受巨额财产损失,在这么紧急的情况下,消防部门为何延误?业主为何将物业公司及置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带上心中的疑问,让正觉律师带你品读金某夫妇的真实故事。
 
    火灾面前,容不得半点迟疑
 
    2011年8月13日17时许,金某夫妇新装修入住的高层小区11楼住房发生火灾,最终造成金某夫妇屋内家具、电器等烧损,同时也造成其邻居家中不同程度受损。此次事故经消防部门1个多小时的扑救,火情才得以控制。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指明起火原因不排除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灾害成因为火灾起始阶段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置;扑救时,楼层内消防栓水带接口脱落,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扑救时间。
 
    物业公司在起火初始阶段未进行处理,消防部门来扑救时楼层内和室外消防设施无法使用,导致损失扩大;置业公司在房屋建造设计时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存在过错。金某夫妇认为,二者应就金某服务的的损失承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而将二者一并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称其并无过错,其已充分履行物业合同所明确的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职责;置业公司则认为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所涉小区消防工程建设到位、设施配备齐全,经检测检验合格,相关产权已移交至业主委员会。
 
    究竟谁是谁非,法庭一辨见分晓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金某夫妇作为房主未尽注意义务,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疏于维护和管理,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13632元;因该小区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法院网)
 
    宏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该小区业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金某夫妇以被告置业公司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对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物业公司未能尽到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法使用,从而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业主金某夫妇,未能消除室内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之火灾隐患,继而引发事故,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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