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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自行解约,中介费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156

   宋某在与出卖人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后,以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为由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中介费用。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8日,宋某购买了董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以280万元的价格与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拒绝出售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应承担买受人所交付房地产经纪机构所交的佣金。同时宋某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委托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宋某提供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3月28日,宋某向中介公司交纳中介费5万元。后宋某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董某受北京房价猛涨的影响,拒绝卖房。宋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董某承认了违约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宋某与董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现宋某未完成房屋买卖事宜,中介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所有的居间服务,因此,宋某认为中介公司应退还中介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中介费用。但中介公司认为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是由于卖方违约,对此中介公司不存在过错,另按照合同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购买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被告中介公司依约促成原告宋某与出卖人董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宋某理应按照双方约定交纳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宋某以中介公司没有履行居间服务为由,要求其返还全部中介费,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网)
 
    三、宏力律师分析
 
    本案中,中介公司已促成宋某和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合同最终履行不能是因为董某自身的原因,这不能归责于中介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公司为促成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积极履行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有理由收取中介服务费。在此,律师提醒: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时,可以对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做出佣金返还的约定,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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