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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空白授权委托书也能把别人的房子卖了?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212

   李某出示空白授权委托书售房,王某安心交付房款入住,谁料第三人持房产证要求搬离。这场关于安居乐业梦想,最终陷入纠纷之中。
 
一、王某入住竟被人赶出房外
 
    2005年9月,王某在中介公司的推荐下,看中了李某的一套房子。李某告知王某他是受开发公司委托卖房,经几次商谈后,李某随后收取了王某50000元购房款,并带着王某来到开发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订购单》。随后,王某按照订购单的约定分多次向李某支付了剩余房款。2006年底,王某搬入房屋居住,但经多次找到开发公司和李某催办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对方均未答复。期间,出于担心,王某私下找过李某,询问李某是否有权出售房子,是不是房子有什么问题所以迟迟无法办证,李某随即拿出一份带有开发公司公章的空白委托书,并声称有这个委托书就保证能拿到房子,然后将委托书收回,看过委托书,王某一颗悬着的心总算放下了。
 
    岂料,2012年5月,案外人张某拿着房子的房产证找到王某,并称开发公司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王某无奈之下只得搬出房屋,并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二、法院判开发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持有盖有开发公司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尽管是在王某付款完毕后才出示,但王某作为外部第三人,其见到李某持有的空白委托书,足以有理由相信李某此前陈述的其有权代收购房款的情况属实,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知晓李某事实上有没有代理权,也即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系恶意。因此,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公司承担。至于开发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授权代收购房款、开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应否向李某追偿等争议,应由当事人另行主张。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三、宏力律师:李某出售涉案房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李某手中持有开发公司公章的空白委托书,该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王某与李某达成协议后,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办理入住,王某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依法应予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开发公司应向王某承担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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