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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贷假买卖,挂羊头卖狗肉?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983

    为套贷,宋某将自己的房产与他人作虚假买卖,而“受让人”肖某买房后因病死亡,这下房产交易实情说不清楚,宋某无奈只能将死者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澄清。
 
一、起因:虚假卖房出意外
 
    2007年6月13日,生意人宋某与朋友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肖某,建筑面积34.52平方米,转让价26万元。除此约定外,合同其余条款多为空白。事后,双方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产权登记于肖某名下。同时,由肖某出面以该房屋抵押形式向银行贷款18.20万元,期限为13年。借款本息每月通过肖某贷款账户归还,自2008年7月起至2011年7月,宋某持续给付肖某数额不等的钱款,由肖某出具收条,总金额为67400元。2011年6月起,宋某向肖某贷款账户存款,截止2013年4月,共存款39500元。而该房屋由宋某一家居住使用至今,2009年肖某离婚后一直租房居住。2012年3月8日,肖某不幸病故后,宋某为澄清卖房实情,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上:房产归属起争议
 
    宋某诉称,2007年6月间,自己因做生意需流动资金,便与肖某商量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向银行贷款,肖某同意帮忙。于是,委托房产中介办理房屋买卖及贷款手续。之后,产权过户到肖某名下,并以肖某名义向银行贷款18.20万元,该款由宋某自己使用并承担还款义务。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故肖某未支付过购房款,且房屋也一直由宋某居住。肖某病故后,宋某想恢复该房屋产权,故将肖某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肖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肖某的继承人配合办理将该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肖某的继承人辩称,宋某所述于理于法不能成立,疑点颇多。宋某如需要资金可直接将房屋抵押进行贷款,何须办理房屋买卖。事实上,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将房屋出售给肖某,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手续合法、完整,合同有效。后宋某为筹资再次求助肖某,肖某将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18.20万元交于其使用,贷款也由宋某归还。据此要求驳回宋某的诉请,并责令其立即迁出系争房屋,同时迁出房内户口,将房屋归还给自己。
 
三、法院:辨别真假还公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宋某与肖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某应办理注销系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肖某的继承人于注销抵押登记后,协助宋某办理产权恢复登记至其名下的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宋某负担。(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宏力律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合同无效
    原告与肖某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宋某与肖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套取银行贷款,肖某除以贷款方式支付18.20万元外未支付其余房款,且原告承担了该借款的还款义务,宋某亦未将房屋交付肖某,从合同对有关交房、付款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均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是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而签订“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无效。

2、无效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肖某应在宋某清偿剩余借款涤除房屋抵押登记后,协助宋某恢复产权登记原状,由于肖某已亡故,被告方作为其继承人,理应履行返还原告房屋产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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