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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依然躲不过中介费,你还敢“跳单”吗?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010

    买主在房屋中介的介绍下察看了房屋,却私下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买主拒绝支付房屋中介佣金,房屋中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买主支付佣金和佣金三倍的违约金。9月16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宋某支付原告吴某佣金4000元、违约金4000元。

【案件简介】
 
    2013年7月1日,被告宋某在房屋中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原告吴某)员工的引领下察看了某房屋,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确认书约定:如宋某最终购买此房屋,同意按房屋成交价的1%支付佣金。如本人或家属私下与房东成交上述房屋,自愿接受中介佣金三倍的索赔。2013年7月18日,被告宋某私下与房东签订了购房合同,成交价为40万元。原告吴某在与被告宋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宋某支付佣金4000元、违约金120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具有居间合同的性质,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吴某为被告宋某提供了房源信息,被告宋某私下与房东达成交易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宋某支付佣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佣金的三倍,明显高于原告吴某因被告宋某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故酌情将违约 金调整为房屋成交价的1%。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宏力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房产中介靠提供信息服务挣钱,客户容易获取信息后自行成交的情况比比皆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中关于佣金和跳单索赔条款对被告宋某具有法律拘束力,现吴某已按约定提供了服务,宋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此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佣金三倍,明显高于吴某的实际损失,因此,在该案件中,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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