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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齐买房,要不到房子就要钱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762

一,案情介绍

    吴某与黄某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计划第二年办理结婚登记。在随后的交往中,黄某了解到吴某曾于2011年6月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的一套商品房的预定合同,并交纳定金2万元。黄某口头许诺与他共同购买该房屋,随后吴某将其出资款项51余万元以及黄某的出资款项30余万元共同存入黄某名下的银行卡内。

    2012年2月28日,黄某一人拿着吴某当时签订的认购书等材料到商品房售楼处办理房屋缴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事宜,合同约定:首付款为45万元,余款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黄某在办理房屋有关手续时擅自将原商品房预定合同中的买房人吴某变更为自己,导致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为黄某。2012年5月31日,房款交付完之后,黄某不再与吴某保持联系,吴某曾多次电话联系黄某,但黄某拒绝接听。吴某联系房地产开发商后,从房屋买卖经办人口中得知,黄某在交付购房款之前已用一张假结婚证复印件和他的身份证原件到房地产开发商公司处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黄某。
    2012年6月14日,吴某来到我所,详细地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并委托我所律师与黄某进行交涉。交涉过程中,黄某表示不愿将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变更。交涉无果后,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退还购房款51余万元。

二、宏力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中,黄某口头许诺与吴某共同购买该房屋,并计划与吴某结婚,律师认为,对于吴某的房产出资额应当视为彩礼的一部分,实践中,只要给付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金额较大,包括但不限于聘金、车辆、金饰、房产,应当视为彩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关系在房屋交付后发生重大改变,而且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应属于按份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现双方没有约定,应按照相应的出资份额来划分。

三、代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吴某的出资额为彩礼,认为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后,属于原告的出资,被告应承担返还的义务。故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其出资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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